時間 | 辦理摘要 |
113年11月 | (19日) 要求寶林、大食代、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到市府說明。 |
113年11月 | (15日) 要求寶林、大食代、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到市府說明。 |
113年11月 | 接續11月1日召開之身故受害者家屬調解會議,於113年11月13日進行第4次調解。 |
113年11月 | 接續9月16日召開之身故受害者家屬調解會議,於113年11月1日進行第3次調解。 |
113年9月 | [研商「寶林茶室事件」受害者及家屬相關保險理賠事宜會議]第5場。 |
113年9月 | 接續8月30日召開之身故受害者家屬調解會議,於113年9月16日進行第2次調解。 |
113年8月 | 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業已受理寶林案其中1位身故受害者之家屬調解聲請,於113年8月30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
113年8月 | 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業已受理寶林案其中1位身故受害者之家屬調解聲請,依程序辦理中。 |
113年8月 | [研商「寶林茶室事件」受害者及家屬相關保險理賠事宜會議]第4場。 |
113年8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113年8月1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33140266號函判定本事件為邦克列酸所致之食品中毒事件。 |
113年7月 | [研商「寶林茶室事件」受害者及家屬相關保險理賠事宜會議]第3場。 |
113年7月 | [研商「寶林茶室事件」受害者及家屬相關保險理賠事宜會議]第2場。 |
113年7月 | [研商「寶林茶室事件」受害者及家屬相關保險理賠事宜會議]第1場。 邀集大食代及遠百與兩間保險公司研商本事件被害人理賠事宜。 |
113年6月 | 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啟動團訟收件。 |
113年6月 | 消基會召開團訟說明會。 |
113年6月 | 發布新聞稿【澄清有關周刊報導寶林茶室事件 市府拖延團訟及未提假扣押一事 法務局嚴正聲明】。 |
113年5月 | 消基會回函同意依消費者保護法就本案事件於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提起團體訴訟。 |
113年5月 | 法務局辦理寶林案重症醫療費用說明會,由消基會說明承接團訟後續事宜。 |
113年5月 | 法務局函詢消基會團訟意願。 |
113年4月 | 法務局提供「團訟意願書」予本府社會局,由社會局社工提供予本事件關懷對象及家屬,填妥後回傳法務局。 |
113年4月 | 法務局要求國泰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及保險公證人到府確認理賠所需文件清單。 |
113年4月 | 發布新聞稿【寶林茶室案 法務局持續提供受害者及家屬法律協助】。 |
113年4月 | 法務局邀集信義遠百、大食代、國泰世紀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及保險公證人到市府研商,請二家產險公司提供所需文件清單以利保險程序進行,並全力協助受害者及家屬盡快得到理賠,以減緩負擔。 |
113年4月 | 法務局與大食代、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確認,「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保險條款」承保範圍亦包含遠百A13寶林茶室信義店在內,並參考消保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會啟動本保險契約,後續也將配合保險公證人或專家小組等,協助依據保單條款進行後續程序。 |
113年3月 | 法務局偕同衛生局查核信義遠百A13店B3樓層餐廳計21家。 |
113年3月 | 與信義遠百及國泰世紀產險確認,「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單承保範圍包含遠百A13寶林茶室信義店在內,且該保險係由7間產險公司共保,未來若出險理賠亦不會特別影響到各家保險公司財務。 |
113年3月 | 1.要求寶林、大食代、信義遠百、國泰世紀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到市府說明。 2.自3/28起持續為寶林茶室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律師法律諮詢服務。 |
113年3月 | 法務局派員前往寶林公司登記地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