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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定義】
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不以契約關係之相對人為限,按一般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具有契約關係的兩方,惟消費者除交易之相對人外,尚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也就是包括契約目的可能實際為消費之人在內。
二、係「最終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買該項商品之目的係供個人使用,沒有要再用來營業或營利。如果交易目的係投資、轉賣、公司營業使用、作為做生意的工具等情況,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但一般人,如果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則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二)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四)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
一、受理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消費行為充斥民眾生活,民眾若於消費時遇到消費爭議,除向業者反映外,亦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本府將協助消費者解決消費爭議。
二、進行消費查核:各行各業於營業時,常有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販售禮券之行為,惟定型化契約內容或禮券記載事項卻常有不完備情形,本府將無預警針對各類消費行為進行查核,以確保民眾消費權益。
三、舉辦宣導講座:本府除定期針對企業經營者舉辦宣導講座外,亦常於學校、民間團體、老人機構、各機關等處辦理教育講座,以提升消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