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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展購買化妝品爭議

一、事實:
小琪(化名)參觀世貿美容展,在走道上被美麗公司(化名)以贈送試用包為由導引至櫃位領取,隨後以限時特惠價並加贈贈品等方式推銷保養化妝品套組,且表示離開櫃位後即不再提供相同優惠,小琪迫於銷售攻勢便刷卡付清購買該套組,並約定商品寄送至小琪家。小琪離開展場後甚覺不妥,當日即返回展場櫃位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但遭拒。數日後商品寄至小琪家,小琪拒收退回,並再次向美麗公司主張返還價金,仍遭拒。小琪不服,遂提出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小琪表示,去美容展並沒有想要到美麗公司櫃位參觀選購,是在走道上被業務員以免費贈送試用包為由引誘至櫃位領取,不料因此被強行推銷,當時櫃位上並無全套商品展示給消費者看,又以限時優惠話術迫使消費者無考慮之機會,且同日即返回櫃位表達真的不想買,故購買該套組實非本意,請求消保官協助。美麗公司則表示,參觀美容展的消費者應該都有想要購買美容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意願,展場櫃位視同公司營業場所,商品係小琪在櫃位上試用滿意後簽名同意全額付清購買,故不構成訪問買賣,且商品本身並無瑕疵,故消費者應依約履行。
消保官曉諭,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將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收到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主張解除契約;其立法意旨係因業者在營業場所外銷售使消費者在無預期且無檢視該商品及比較其他同類商品機會之情形下而成立買賣契約,故為使消費者事後有思考比較及檢視商品之機會,因此得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不附任何理由主張解除契約;而是否構成訪問交易應依個案情形綜合考量認定,不宜概括認為參觀美容展之消費者即有被邀約至任一個櫃位購買商品之預期並以此單一因素即認為不構成訪問交易。本案小琪並非主動臨櫃,臨櫃本意亦非選購商品,在限時特惠行銷話術下無考慮比較之機會,現場亦無全套商品供消費者檢視確認,且當天即表達解除契約,收到商品亦直接退回未拆箱拆封,綜合上情,小琪主張符合訪問交易得解除契約退回全部價金,堪屬有據。
經消保官說明協調後,美麗公司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約妥時間地點辦理信用卡全額退刷,結束本件爭議。

三、問題研析:
世貿等展館舉辦之各種商展,常因參展業者眾多祭出各種優惠方案等因素,吸引眾多消費者前往參觀進而消費,所衍生之消費糾紛亦時有所見,其中不乏消費者主張構成訪問交易請求解除契約者。商展消費是否屬於訪問交易?不宜一概而論,須就具體個案事實綜合各項因素判斷之。舉例而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展場攤位)成立之買賣行為,非訪問交易;消費者購買該次商展主題之相關商品或服務(例如於書展購買圖書),原則上亦非屬訪問交易;但仍需再考量邀約之過程、消費者有無預期心理準備、是否處於可檢視該商品服務及比較同類商品服務之機會等因素,始能為正確合理之判斷。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莫因商展業者低價促銷策略而衝動消費,仍應冷靜考量自身需求與經濟能力等狀況,審慎決定;同時呼籲業者,注意行銷過程之公平性,給予消費者充分檢視商品、合理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及考慮比較決定之機會,以避免衍生相關消費爭議。

四、參考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