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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表示禮券已過期無法使用,該怎麼辦?

一、案例事實

  小熙(化名)於多年前因家人聚餐購買多張知名飯店之下午茶餐券,因時隔久遠忘記此事。近日整理書桌抽屜時發現尚餘2張未使用,於是和朋友約好請了休假一起去享用下午茶。當用餐完畢結帳時,飯店卻告知小熙禮券是多年前發行,已經超過使用期間,不能使用。小熙認為禮券並無使用期限,在飯店堅持下,現場以信用卡刷卡支付下午茶2客,每客600元,計新臺幣1,200元,回家後即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飯店仍然認為小熙使用之禮券是多年前發行,禮券已經超過使用期間,無法同意讓小熙使用。經消保官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飯店參考並說明解釋後,飯店出席人員始知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間,該禮券僅係逾越所載優惠期間,仍應讓小熙使用。因該禮券面額為「下午茶1客400元」,1張等同於現金400元,飯店重新計算後,向小熙表明無須辦理退刷,願現場收回禮券2張並退還當日溢收之800元,本件協商成立,雙方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禮券所涉履約保證期間禮券使用期限優惠期間,三者皆不同。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第2點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券面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其方式包括:(一)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二)禮券面額已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至少一年。(三)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該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該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出售日起至少一年。(四)禮券面額已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為保證之同業同級之公司等為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請求提供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連帶擔保期間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餐券為衛生福利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機制。禮券明顯處應記載該履約保障機制內容,及主管機關許可字號。另外,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又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由上可知,縱為多年前發行之禮券,發行人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若是禮券上載有「優惠期間」,則是指期間屆至後,禮券所載面額等同現金使用,企業經營者亦不得據此拒絕消費者使用。

 

四、參考條文

1.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貳、應記載事項一「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下列事項:…(六)履約保障機制,並載明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一)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二)禮券面額已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三)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四)禮券面額已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為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為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請求提供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連帶擔保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機制。(禮券明顯處應記載該履約保障機制內容,及主管機關許可字號)。...

(2)參、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關鍵字:禮券、餐券、履約保證、使用期間、優惠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