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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遺失了,能向業者申請補發嗎?

一、案例事實

       在物價逐年高漲、薪水相對變薄的時代,趁著旅展進場搶便宜,是許多消費者的小確幸。林小姐(化名)趁著臺北國際旅展,搶購到某家五星級飯店下午茶券4張、及某家連鎖飯店住宿券2張,價格約是市價的五折,算一算便宜了好幾千元,對小資家庭不無小補。林小姐興奮之餘,卻不慎在人潮擁擠中遺失了才剛購買的票券,於是趕忙向企業經營者提出遺失,並持購買證明要求補發,不料二家企業經營者均斷然拒絕,林小姐不甘損失,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調,林小姐提出購買證明、票券編號及警局報案紀錄,表示她確實是票券購買人,也願意切結負相關法律責任,請企業經營者將原本票券註銷,並重發票券。二家飯店均稱,午茶券或住宿券屬於無記名證券,等同現金,票券背面亦註記「遺失恕不補發」,且業者有義務針對持券者履行票面內容,無權註銷或拒絕任何人持券使用,故無法補發票券。經協調,企業經營者願於一年後再檢視票券使用狀況,如屆時仍無人使用,願個案商討補發票券事宜。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若企業經營者發行記名票券,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2項規定,「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但是,市面上企業經營者發行之禮券多為無記名,業者需依票券上之內容向持券的人提供服務,且多屬民法第728條所謂「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使用方式為「認券不認人」,民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當這種票券遺失、被偷或滅失時,就算原購買人通知店家票券遺失或被偷,店家仍應對持券的人(例如撿到的人、偷券的人)提供服務,原購買人不得要求店家補發,也不得要求業者拒絕提供服務給持券的人,亦無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票券無效,頂多只能向撿到或偷券的人等請求返還、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消費者購買餐券、住宿券等各類禮券時,應該考量自身需要才購買、儘速使用,對無記名禮券尤應妥善保管,否則一旦遺失,依現行規定原則上無法向發行之企業經營者掛失或請求補發(除非法規另有特殊規定,例如演唱會門票)。也建議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不慎遺失票券時,積極提出協助消費者之彈性處理方案。

 

四、參考條文

1.民法

(1)第719條:「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2)第720條第1項:「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3)第725條第1項:「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4)第728條:「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2.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關鍵字:禮券遺失、餐券遺失、住宿券遺失、無記名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