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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世貿寵物展購買防寵物抓之沙發,7日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退費嗎?

一、事實:
小明及小花家中飼養數隻非常可愛的短耳貓,某天小明臉書突然跳出台北市貿中心有寵物用品展,就找小花假日去看展,原只想買貓食、貓砂,逛展途中看到芒果家具公司擺在外面廣告「防貓抓沙發展場大特價」,小明和小花被廣告吸引,兩人便進入該攤位,經銷售人員小強熱情招待及解說,小明心想家中牛皮沙發已被貓咪抓到傷痕累累,且現場有特價,為百貨公司7折價格,加上小強擺出哀兵姿態,表示今天都還沒開張,懇求小明行行好,給個業績,如果可以再給到6折優惠價,外加贈送松木小板凳。小明、小花兩人因不知家中沙發尺寸,遲遲無法決定,小強表示回家丈量後再告知即可,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最後小明受不了折扣優惠及小強懇求,當場用信用卡支付全部價金10萬元,就開心回家。回家後,看到沙發好像還堪用,且感覺一組沙發要價10萬,太貴了!慶幸還好還沒給芒果家具公司尺寸,解除契約應該沒問題。小明撥打電話,幾經轉接後,終於與客服主管接上線,表示是在台北市貿寵物展購買的,應屬訪問交易,有7日猶豫期,可無條件解除契約,另還沒給沙發尺寸,且業者還沒派工來丈量,未開始製作,應無成本問題。但業者認為小明片面解除契約,應屬違約。雙方爭執不下。
 
二、申訴處理經過:
協商會議時,小明和小花表示去逛寵物展係臨時起意隨性而為,本來也沒有要買沙發,當時展場內並非以家具等同性質商品展示銷售,並無其他沙發家具可比較,應該屬於訪問交易,且因不知家中沙發尺寸,只能事後提供,隔天即向業者提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業者並無支出太多成本,縱使非訪問交易,僅願意支出總價5%手續費充當違約金。業者則表示小明和小花是自己到展場消費,並非經其邀約,當場有介紹沙發,也確定樣式與顏色,縱使未提供尺寸,但買賣契約已成立,且進駐展場需要人力、租金、布置、搬運等成本,如要解除契約需支付總價30%之違約金,雙方幾經協調仍有差距,最終協商不成立,不歡而散。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及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如屬訪問交易則有7日猶豫期間適用,得於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雖「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所生之買賣行為,與訪問交易之定義不符。」惟「判斷是否為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亦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92年10月14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1296 號函釋原則。準此,倘消費者於展場中購買之商品(服務)時,係自行至業者之攤位進行買賣交易,又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本即欲購買該項商品者,則無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
本件小明和小花本無購買沙發之意思,雖其主動到展場,且經業者介紹、說明,後經小強推銷、懇求後始購買,但該展覽係寵物展,而所購買沙發並無其他同類商品可比較,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上開函釋似應屬訪賣交易。而業者表示係爭商品為防貓抓沙發,是專為家中有養貓之消費者設計即使用,視其為寵物用產品之說法亦屬牽強。恐有待司法機關判斷以杜爭議。許多消費爭議往往是消費者在展場或夜市衝動消費,事後網路爬文時發覺業者負面資訊,或認為不需要、不適用,想要終止契約。因已支付定金或業以信用卡支付全部價金完畢,只能與業者協調,需業者釋出善意始能和解。故呼籲消費者要理性消費,事先瞭解需求,力行貨比三家不吃虧,以保障消費權益!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至第21條之規定。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5年11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50010338號函釋、88年9月 17日台88 消保法字第1167 號函及92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1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