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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旅行團卻無法參加,想解除契約,旅行社不退定金,怎麼辦?

一、案例事實

       小花(化名)與朋友計畫於聖誕節到印尼峇里島旅行,小花考慮那段期間正好沒重要事情處理,所以就報名參加,團費7萬2千元,並繳交定金5,000元予旅行社。但就在繳交定金後幾日,公司於旅行期間派她到日本出差,小花只好與旅行社解除契約,該旅行社表示將全額沒收定金,小花認為不合理,故提出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一次申訴時,旅行社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依民法上開規定,係小花因故解除契約,乃可歸責於小花事由,故沒收定金。小花則認為距離出團時間尚有2個多月,機票及房間均未訂,成本支出少,沒收全部定金,並不合理。經提起第2次申訴。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旅行社仍以民法上開規定為據,表示係可歸責於小花事由,全部定金不予退還。經消保官提示「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雙方同意以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旅行社沒入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計3,600元,訂金差額1,400元則退還小花,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國人平日工作繁忙,安排國外旅遊除能抒解身心外,更是犒賞自己的方式之一,國外旅遊人數每年持續成長,要有良好的旅遊,事前要妥善規劃外,亦要謹慎考慮。本件小花參加旅行,原已妥善規劃,但公司有忙不完的事,開不完的會,為了個人前程及業績壓力,不得不取消已排定之旅遊行程,與旅行社解除契約。本件小花認為其解除契約係在旅遊出發前2個多月,旅行社機票、食宿都沒訂定及支出,不應該沒收全部定金;而旅行社亦依據對其有利之民法,沒收全部定金,而忽略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雙方均能依照上開應記載事項辦理,即可避免此爭議發生。


四、參考條文

1.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十三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第1項)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第2項)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第3項)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關鍵字:國外旅遊、旅行、訂金、定金、定型化契約、解約、旅行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