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向市場攤販購買魚脯食用時有異味,可以退換貨嗎?

一、案例事實

       小花(化名)平日就在一家熟識的攤商購買肉鬆、魚脯等肉類加工品,某日購買半斤魚脯,隔幾天吃稀飯時拿出來食用,發覺與以前品質不太一樣,好像有油耗味,馬上到市場向攤商反映此問題,並請求更換,但攤商店員向其表示其肉製品都是當天製作販售,可能是小花保存不當所致,小花一聽到是自己保存不當所致等語,當場和店員吵了起來,最後還驚動市場管理人員來勸解,雙方各持己見,不歡而散。小花覺得權益受損,故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一次申訴時,業者仍表示其肉製品都是當天製作販售,在常溫下能保存約1個月至1個半月,且通常是小量製作,一次約製作5斤左右,最遲隔天就會售完,不會有存貨,可能是小花購買已一段時間或保存環境不佳所致;小花則認為才買兩三天,且上面沒有任何標示,也沒有發票,業者所言與事實不符,要求退款並登報道歉3天。業者對於小花請求,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無法同意。第二次申訴協商時,小花表示變更請求為退還貨款並賠償因請假處理本案損失之薪資,業者表示,經衛生局輔導,其散裝肉類製品業應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產地、製造日期、保存期限等項目,以避免類此情事發生,且小花為老客戶,所以同意退費並酌予補償,雙方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一般而言,建議民眾儘量選購商譽良好、包裝完整及有完整標示之食品,以保障消費權益。考量散裝食品之消費型態在我國並非少見,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取一定作為,基於保障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時知的權益,衛福部根據此規範推動散裝食品標示,希望藉由此項措施,使消費者於購買散裝食品時,獲得更多的產品資訊,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本案小花雖向熟識的攤商購買魚脯,但該攤商並未有相關標示,於系爭商品有瑕疵時,尤其是何時製造、購買等事實,更是羅生門,故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時,應向有依上開規定標示之業者購買,並從速檢視該商品是否有異味或異物,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爭議。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3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第2項)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關鍵字:散裝食品、標示、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