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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發現房屋滲漏水可向仲介求償嗎?

一、事實:
阿慶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購買房屋,買賣契約載明106年9月21日交屋,惟實際完成交屋時間為9月29日,阿慶107年3月26日發現房屋漏水,立即要求仲介公司依其所約定之漏水保固服務條款進行修繕,惟仲介公司以漏水時間已逾交屋日起6個月保固期間,拒絕履行保固服務,因此提出申訴。

二、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調,仲介公司表示房屋買賣契約載明106年9月21日交屋,而漏水保固期間於107年3月21日已屆至,阿慶於107年3月26日發現房屋漏水,並無保固服務條款之適用。經向仲介公司交屋當日陪同人員查詢得知,阿慶與賣方確實因故於106年9月29日始完成交屋程序,因此保固期間應以實際交屋日為起算日,仲介公司仍應履行保固條款內容,支付阿慶自行處理漏水之修繕費用計新臺幣3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
目前許多仲介業者在買賣房屋契約簽訂時,會提供「房屋漏水保固書」,消費者於交屋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享有漏水保固,萬一發生漏水問題,於修復漏水工程款項中約定仲介公司所擔保修復之費用,保固期間計算通常以交屋日為起始日。本件因買賣雙方因故未能依買賣契約所定日期完成交屋,又交屋時仲介公司未協助買賣雙方更正契約中記載之交屋日期,以致對於漏水保固適用期間計算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除了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並於6個月內通知原屋主,要求屋主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應注意詳閱仲介公司所提供之漏水保固條款之內容及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
2.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9條、第3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