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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期之電信優惠方案到期未續約,攜碼移出前上網費用暴增,怎麼辦?

一、事實:
小明與光光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光電信)於103年6月15日簽訂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2年,每月通話費新臺幣(以下同)175元、無限上網費用725元,105年6月14日到期前小明至光光電信直營店辦理續約,但無最新上市的手機型號,或業者推出優惠方案無法滿足小明需求,小明向店員抱怨,引發雙方不愉快,小明當場表明不再續約,要攜碼移到大大電信,店員也告知如不續約,則無通話及上網吃到飽相關優惠,請小明選擇契約到期後無綁約之通話費及上網費用方案,小明在氣頭上,就隨便勾選簽名,之後氣沖沖走了。3天後小明攜碼到大大電信。但同年7月光光電信寄送6月份帳單,看見帳單明細時嚇一跳,怎麼會有3千多元的網路費用,無限上網吃到飽每月也才775元,光光電信一定是算錯亂收費,經向光光電信反應無效,故提起第2次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二次協商會議時,小明表示當時店員態度不好,要什麼沒什麼,所以當場決定不再續約,要攜碼移出;光光電信代表則表示,因雙方簽訂之電信契約為2年,契約期限屆至,小明未辦理續約,相關通話或網路優惠由小明選定簽名,回復一般計價方式,無專案之優惠價格,店員也當場告知小明,本公司則依照選定上網資費方案計費,並無違誤。小明聞後仍堅持店員沒告知如契約屆期後,計價方式會有所改變,還是覺得收費不合理。因雙方對於事實各持己見,為解決本次爭議,消保官建議攜碼移出前之上網費用,以先前吃到飽優惠價格按照使用天數比例計算,光光電信也展現誠意,雙方接受消保官所提協商方案,達成共識。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電信商為促銷,提高業績,不時在電視、報紙、雜誌等刊登廣告,廣告各種資費方案多的令人眼花繚亂,多數消費者通常聽從店員建議,簽訂1年至3年不等之契約,所以消費者在簽訂契約時除了考慮自身需求外,尚須貨比三家,才不會吃虧。然除了簽訂契約要注意常使用地點通訊狀態,尚需注意契約屆期時,契約期間之相關通話及上網優惠是已結束,會回到一般無綁約狀態之計費方式,費用可能高出專案資費的好幾倍,不可不慎。本案小明因不滿光光電信續約方案及無新款上市手機型號,又與店員產生不愉快,選定方案後匆忙離去,有可能店員有告知,但卻忽略店員所提想醒之計費方式,仍依照往常上網習慣使用,致費用暴增,故建議消費者要注意簽約優惠專案期間之計費方式外,尚須注意契約期滿後使用量及計費方式,才不致於費用突然暴增,損及權益。
簽訂專案資費方案電信服務契約內均有計費方式及契約期間,於簽約時由消費者及業者各執一份,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均載明其上,亦是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提醒消費者要記得取回,保管妥當。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之1。
2.行動通訊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