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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代購爭議

一、事實:
A男欲購買某款28吋的德國行李箱,於是經由網路購物平台發現,B女在網路上標榜提供「代購」服務,伊所代購商品之項目包含該款行李箱,A男便下標並付清款項。嗣A男收到商品後發覺與圖片有間,便表示欲行使收受商品七日內無條件之解除權,試問:網路「代購」服務有無「猶豫期」之適用?B女能否拒絕A男解約退款?

二、問題研析:
此類網路購物糾紛雖不算大宗,卻也層出不窮不算少見,賣家於網路上標榜提供「代購」服務,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買賣」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似亦不可一概而論,宜區分以下2種情形析述之。
第一種情形為,賣家於網路上標榜代購該商品之時,實際上手邊已有該商品,此時,無論賣家當初購買該商品之來源及目的為何?賣家名義上為提供代購服務,實際上係立於出賣人之地位出售該商品,與一般未提供代購服務之賣家無異,依法應有七日猶豫期之適用,此種類型較無爭議。
第二種情形為,業者確實係提供「代購」服務,換言之,業者係接到買方於網路上之訂單之後,本於受託人之身分,依照買方之指示自國外購買該商品。此種情形有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尤具爭議。有認為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倘經賣家於網頁上告知買方,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亦有認為倘業者所代購商品之範圍(商品種類、規格等)已確定,買方僅能從業者於網頁上所提供之型錄內選擇者,倘業者無法提供海外購物憑證者,則非屬客製化給付,仍應有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復有認為應先釐清該法律關係究為「委託」抑或「買賣」,倘僅收取代辦性質相當之費用,則無解除權之適用,然若係收取高額的報酬,則堪認成立買賣關係,則有解除權之適用。

三、消保官建議:
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於網路代購糾紛有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尚屬兩歧,消費者於網路上購買代購商品時,應注意賣家是否已於網頁上明確告知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並衡諸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不便利性,仍以非代購之網路賣家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