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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攝服務退費爭議

一、事實:
小龍與Linda已交往三年並有結婚的打算,在一次的婚紗攝影展中,業者提供「照片50張外加5套禮服租借,只要原價七折」的超級優惠方案,但必須一次付清款項,小龍經不起優惠方案的吸引,還是付清款項了。五日後,業者與小龍約見商談拍攝內容,雙方並約定實際拍攝日期,隔日小龍因個人因素想要解除契約,業者表示需要扣除50%的費用,試問是否合理?

二、問題研析:
依據現行「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9年1月1日生效),婚紗攝影服務採取「按照各服務階段計算價金並設有收取費用上限」之方式收費。依規定,「定金」只能收取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收取費用累計上限為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定金」、「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及「拍攝付款」收取費用累計上限為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定金」、「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拍攝付款」及「選定樣片付款」收取費用累計上限為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準此,小龍與業者間就本件契約履行的階段已達「擇定拍攝日期」階段,依規定業者收取費用累計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本件業者只願退還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於法並無不合。

三、消保官建議:
依規定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有三日的審閱期,消費者應多加利用,切勿因業者的促銷行為而做出衝動的消費行為,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