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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資平台廠商未出貨,消費者可以請求平台業者退款嗎?

一、案例事實:
       莉莉(化名)某日於募資平台上購買募資商品,惟廠商未按時出貨,且持續拖延出貨時間。莉莉透過平台信件聯繫廠商申請退款,催了幾次之後廠商便失聯,也不回訊息。莉莉不僅未收到退款,亦未收到貨品,並於平台集資頁面發現,許多消費者也有相同狀況,留言後不僅廠商不處理,募資平台業者也無人員出面協調處理,莉莉無法接受,於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本案經消保官請案關當事人出席協商會議,當天莉莉和募資平台業者出席,廠商則未出席,亦無任何說明。莉莉表示,廠商並未出貨,募資平台業者在開始募資時,就需確保廠商如期交貨,交易過程發生問題也須善盡協助處理退款的義務。募資平台業者表示,於達成募資金額時,已將全部金額撥付廠商,對於廠商僅收取手續費。莉莉係向廠商購買商品,與募資平台業者並無買賣關係。又本件廠商未出席,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協商,消保官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告其公司名稱。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若廠商為製作產品,先於募資平台募資,應認屬於商品預購。消費者於募資平台之交易,則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募資平台與購物平台的商業經營型態不一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邀集募資平台業者,研議透過第三方支付或完善撥款之制度設計,依提案人提案商品之型態或風險(如商品研發較為複雜、零件或原料進口難度高、產品單價金額高等情形),建立相對應機制,例如與提案者約定募資款項撥款比例,擔保如未出貨之退款支應等類似履約保證精神,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提醒消費者,募資平台業者係以網路平台提供廠商向消費者集資,經營型態大多為產品預購,與網購平台賣家不同,購物風險較高,消費者應多加小心,並多利用刷卡方式支付。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5條:「執行機關或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將其名稱、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一、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二、參加前款消費爭議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三、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解除契約。

 

關鍵字:集資、募資平台、解除契約、不到場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