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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世貿中心家具展訂製沙發,價金已付,但交貨後,與預期尺寸不合,可以退嗎?

一、事實:

小花於104年7月間至臺北世貿中心國際家具展參觀,因之前已比較過其他家具商之沙發,都因價格太貴或樣式不符等因素,未購買。當天至一國外知名廠商攤位,看見一組3人座+1人座沙發,小花告知業務員其家剛裝潢,需要一大器的款式,尺寸長度為320公分,業務員表示上開沙發組合起來應符合所需長度,小花因尋找所需沙發已有一段時間,心想國外知名品牌廠商業務員專業程度佳,故選了所需顏色訂製,於訂單上確定型號後,當場支付定金新臺幣2萬元,約定2個月後交貨。一個月後,小花再將尾款付清。但沙發送來當天,3人座+1人座之總長度為306公分,小花覺得與展場業務員說明不一,擺設起來不夠大器,要求無條件解除契約,返還已付價金。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一次申訴時,業者函復表示,展場業務員為資深業務員,係依照小花所提需求給予建議,且所訂購之沙發,於現場均有標示尺寸長度,雖沙發總長度為306公分,但3人座沙發與1人座沙發間有電動開關,需隔十幾公分,所以擺設起來應可達320公分,因係雙方認知不同,非產品瑕疵,又該商品係訂製特殊顏色,故不同意解除契約。小花不滿意函復內容,提出第2次申訴。第2次申訴,消保官主持協商時,雙方對於沙發尺寸仍各持已見,業者認為銷售過程無違失,且非商品瑕疵,仍不同意無條件解約。因沙發為客製化,且已運送至申訴人家中使用,為解決消費爭議,故同意以8折買回,申訴人為避免訴訟,同意業者提出建議,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

臺北世貿中心每年排定展覽甚多場次,消費者若未事先瞭解相關消費資訊,進到展場定眼花繚亂,加上業務員熱心解說,使出車輪戰,祭出折扣策略,消費者往往招架不住,最終買單,事後後悔不已。本案申訴人到展場時,因尋找所需商品已久,加上主觀信賴國外知名廠商,經業務員解說給予優惠、確定型號後,便當場給付定金,之後於交貨期限前給付剩餘的價金。事後因雙方爭議該沙發長度不足,但業者表示,型號業已確定,且於展場現場均有標示尺寸,於協商時亦出示展場標示照片,應是雙方溝通不佳所致。故建議消費者到展場前應事先查詢所需商品相關資訊,於展場時,應注意相關商品標示,並於訂購後,應索取相關目錄,避免買到不符需要之商品。如商品未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標示,得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檢舉,促其改善,俾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參考條文:

1.商品標示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
2.民法第355條至第365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