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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於111年3月27日生效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重點說明


 1.新興菸品是什麼?
 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如電子煙)


 2.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 不得使用新興菸品
 違反規定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
 違反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5.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

  • 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