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0條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在本市者。二、契約之訂立地或履行地在本市者。三、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市者。四、消費者住居所在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