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預繳會籍月費時] 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並一次預繳3年會籍費,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負責人人間蒸發。我預繳的會籍費用要得回來嗎?
A1:
1.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因健身房等運動產業,通常會與消費者簽訂較長契約,為避免業者預收費用後惡意倒閉造成消費者後續求償無門之情形,若消費者所預繳費用逾新台幣5千元,政府要求業者必須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由業者就所收取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但若預收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千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2.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 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繳納會籍費:
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消費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會員卡、有使用期間之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部分之金額。
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本金,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若當時有贈送會籍期間,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簽約注意事項第2點,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 若消費者當時係向「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點:「(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期間及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若消費者係向銀行申辦消費貸款,除前揭規定外,並可主張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處理。
若契約係健身業者將其對消費者之債權轉讓予融資公司,消費者再分期繳款予融資業者,此時因健身房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及第299條第1項規定,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
(3) 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繳納會籍費:
僅能向健身業者主張退款。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請求退款(退款範圍可參閱下述「3.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未異議,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雙方先進入調解程序。
3.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因可歸責業者事由致契約終止,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3點:「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亦即消費者得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請求退還餘額,業者除了不得另行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外,還應該支付違約金予消費者,計算方式依雙方契約所定(請參照消費者自行終止契約時所應支付之金額約定)。消費者依前開規定終止契約,可請求業者按比例返還未提供服務之金額並給付違約金,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同上述2.(3)) 。另如有詐欺事證,例如健身房惡意隱匿公司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Q2. [信用卡按月扣款會籍月費時] 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簽訂會籍契約並以信用卡按月扣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要如何主張權益?
A2:
按月收款者業者無須提供履保,消費者得向銀行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消費者可向發卡銀行提出停扣及申請爭議款: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原則由業者通知銀行停止扣款,惟業者若已歇業人去樓空,消費者可檢具事證,向銀行主張因雙方契約已終止,要求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如當月課程已扣款,則消費者可請求銀行按比例退回當月未使用日數之月費,例如契約約定每月1日由信用卡自動扣款當月月籍費,而業者於11日歇業,則消費者可請求銀行退回11日至月底之日數比例的月費。
2.向健身業者主張之途徑同A1、3。
Q3. [融資貸款分期繳納會籍費用時] 我加入健身房簽訂會籍契約,同時申辦融資貸款並採分期繳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可以不要繼續付款嗎?
A3:
消費者得向履保機構、融資公司、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健身業者與民間融資公司配合,使消費者可按月付款,業者依法仍須辦理履約保障。因為此時只是形式上消費者按月付款,但實質上業者已從融資公司獲取全額費用,而另外由融資公司按月向消費者收款,既然業者已取得全額費用,自應辦理履約保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2.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點:「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期間及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
3.向健身業者主張之途徑同A1、3。
Q4. [預繳教練課程費用時] 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才剛買了24堂教練課程,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預繳的課程費用要得回來嗎?
A4:
1.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為避免健身業者預收費用後惡意倒閉造成消費者後續求償無門之情形,政府要求業者必須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由業者所收取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例外是採按堂逐堂收費、按月逐月收費、或預收堂數費用總額在5千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2.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 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繳清教練課程:
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消費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已上課程堂數及剩餘課程堂數)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課程之金額。
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本金,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當時若有贈送堂數,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簽約注意事項第2點,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 若消費者當時係向民間「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堂數及款項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
此外,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若業者仍將債權轉讓給融資公司,以致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支付後續款項,則違反前開規定,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及第299條第1項規定,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
(3) 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預繳課程費:
僅能向健身業者主張退款。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請求退款(退款範圍可參閱下述「3.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未異議,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雙方先進入調解程序。
3.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因可歸責業者事由致契約終止,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 (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亦即消費者得依未獲服務堂數(可加計贈與服務堂數)計算請求退還餘額,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扣費外,還應該支付違約金予消費者,計算方式依雙方契約所定(請參照消費者自行終止契約時所應支付之金額約定)。消費者可就前揭請求金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同上述2.(3)) 。另如有詐欺事證,例如健身房惡意隱匿公司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Q5. [信用卡按月分期扣款教練課程費用時] 我向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並以信用卡每月授權自動扣繳,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要如何主張權益?
A5:
按月收款者業者無須提供履保,消費者得向銀行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消費者可向發卡銀行提出停扣及申請爭議款: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原則由業者通知銀行停止扣款,惟業者若已歇業,消費者可檢具事證,向銀行主張因雙方契約已終止,要求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另就尚未提供之課程,若已以信用卡付費,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消費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已上課程堂數及剩餘課程堂數)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課程之金額。
2.向健身業者主張之途徑同A4、3。
Q6. [融資貸款分期繳納教練課程費用時] 我購買健身房教練課程契約,同時申辦融資貸款並採分期繳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可以不要繼續付款嗎?
A6:
消費者得向履保機構、融資公司、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健身業者與民間融資公司配合,使消費者可按月付款,業者依法仍須辦理履約保障。因為此時只是形式上消費者按月付款,但實質上業者已從融資公司獲取全額費用,而另外由融資公司按月向消費者收款,既然業者已取得全額費用,自應辦理履約保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2.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點:「(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因此消費者就未獲提供服務部分,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貸款,請消費者提出契約、上課紀錄等,後續由雙方依使用紀錄及分期款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
3.向健身業者主張之途徑同A4、3。
結論及建議:
選擇按月繳納,善用信用卡支付,並確認有無履約保障
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前,除了關心場地設備、教練課程等軟硬體設施外,亦應慎選繳款方式。建議消費者選擇以月繳方式來繳納會員費用,一旦業者無預警歇業時,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採年繳或季繳等預付型繳費方式,應先行確認契約是否有提供履約保障,避免發生日後若業者倒閉而求償無門的困境。
除採月繳方式外,並建議搭配信用卡繳款支付,即使業者歇業失聯,消費者也有機會從信用卡機構處就未使用的服務部分獲得退款,減少消費風險。
參考條文:
1.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應記載事項第5點:消費者契約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第5項: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 「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2) 應記載事項第7點: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契約費用之資金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3)應記載事項第13點: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22點: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於契約期限內按月收款者或預收第五點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2.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6點:消費者繳款方式
第2項: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 「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2)應記載事項第7點: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 (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3)應記載事項第14點: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 (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18點: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5)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3.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4.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5.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6.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關鍵字:預付、預繳、履約保障、履約保證、爭議款、分期、融資、資融、消費貸款、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催繳、止付、倒閉、歇業、關門、健身房、會籍、教練、詐欺、消保法、消保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