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8年7月15日公告,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施行,自是日起,業者所擬定型化契約不得違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包含:「業者應提供消費者至少三日的審閱期」、「業者如有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業者應按各階段服務項目收取不超過法定上限之金額」、「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與未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等規範內容,以上亦為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爭議類型,消費者於訂立契約時,宜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