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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臺北市110年度受理健身教練課程消費爭議案例研析-兼論「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Q&A-陳盈全消保官

Q:消費者約定指定教練授課,如指定教練離職,消費者可以終止契約嗎?

Q:消費者因疫情因素如何向業者請假?未使用課程可否向業者申請退費?

Q:健身教練課程屆期未使用完畢可否向業者申請退費?

Q:業者一定要辦理履約保證嗎?履約保證方式有哪些?

Q:業者什麼情況要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什麼情形要通知業者?

Q:消費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無條件解約不需要負擔違約金?

Q:業者贈與課程堂數如何計算課程單價?終止契約後消費者是否需返還贈品?

Q:消費者未依約定通知業者無法上課,業者得否扣課?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10年11月1日公告,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自是日起,業者所擬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不得違反前揭規定,新規定重點,以及上列常見健身教練課程爭議問題,藉由本專案分析說明,提供民眾瞭解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