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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協助本市商業處擬訂「臺北市網購平台管理辦法」-葉家豪消保官

目前對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所發生之消費爭議,除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至第19-2條關於通訊交易相關規定外,只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等規範可資依憑,惟上開規範對於現行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猶有未足,鑒於近年來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網購消費爭議件數屢破新高,爰協助本市商業處研擬「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辦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