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百貨公司停車場積水滑倒受傷,百貨公司要負責嗎?
一、案例事實: 阿明在A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停好車之後,因樓上管線漏水造成地面髒污積水,阿明踩到積水滑倒,導致其受有左手肘骨折、挫傷等傷害,阿明請求A百貨公司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慰撫金等,雙方經溝通後無法達成共識,於是阿明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商會議進行協調,A百貨公司表示積水係因上一樓層店家煮麵水洩漏造成,並非百貨公司過失,阿明無法證明受傷與百貨公司行為之因果關係,且未提出收入證明故無法進行賠償。惟阿明表示其確實係於停車場內行走時因視線昏暗踩到髒污積水滑倒受傷,依法應可主張損害賠償。本件經協商後雙方互相讓步,A百貨公司之保險公司同意理賠醫療費用,並參考阿明提出年收入資料賠償休養期間工作損失,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一)按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本文及第7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前開規定,屬企業經營者所負特殊侵權行為擔保責任,不以其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消費者或第三人與企業經營者間,亦不以存在契約關係為前提。 (二)本案A百貨公司為提供購物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營業場所及附屬設施安全無虞,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應就其主張所提供之服務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所提供之購物環境已符合專業水準,可提供消費者於購物時安全行走之合理期待。阿明為前往A百貨公司消費之顧客,屬消保法第2條所稱之消費者,則A百貨公司自負有讓顧客於其管理場域內能安全行走之義務,始能謂其提供之購物、在店飲食等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阿明於停車場行走時,該屬於A百貨公司管理場所範圍之地板上有髒污積水情形,因地面積水通常會降低物理上摩擦力,行走其上顯然較易滑倒,A百貨公司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以避免行人因地面濕滑產生滑倒之風險,且阿明係正常行走踩到停車場地面積水滑倒,A百貨公司無法舉證證明事發現場已盡安全維護義務使事發地點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可見A百貨公司提供予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場所,尚未隨時防止往來消費者避免因地板濕滑滑倒,已不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參考條文及實務判決: (一) 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7條之1 (二)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 (三) 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52 號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關鍵字:場所管理、無過失責任、損害賠償、工作損失、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