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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少了一個零!消費者可以要求照價出貨嗎?

一、案例事實:
林小姐某天逛購物網站時,眼尖地發現原價一台5千多元的麵包機標價居然只要5百多元,等同下殺一折,於是趕忙下訂一台並完成付款,業者也通知將出貨,之後她將資訊分享到網路上,引來網友瘋狂下單,結果隔天業者通知標錯價,說金額少了一個零,售價應該是5千多元,並告知取消訂單,林小姐無法接受,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來雙方當面協調,林小姐表示,雖然當時標價確實是便宜於行情,但消費者認為是一折優惠促銷,並不清楚業者標錯價,而且業者既然標錯,就應該負責照價出貨。業者則表示,本案是工作人員疏失導致金額少打一個零,當天在3小時內就發現標錯價,雖林小姐僅訂購一台,但經統計該商品總計收到2千位消費者下單,總訂購數量高達3萬台,也就是平均每張訂單訂購15台,甚至有人訂購上百台,業者表示如果照單出貨,將不堪虧損,經詢問公司法務部門,參考民法規定可以撤銷這種明顯錯誤,該公司已經通知所有的消費者取消訂單,也願意賠償2百元禮券給每位下單的消費者。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依105年修正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原則上只要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是否是標錯價,業者就該履行契約出貨,不能任意取消訂單。至於契約怎樣算成立則須視個案情形判定,包含要看交易頁面、業者所設定之文字、買賣條款、是否完成付款等各種具體狀況綜合判定。消保官向業者說明,價格錯標是否明顯錯誤並非業者說了算,業者也應該對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之事由具舉證責任,也就是要舉證非業者過失以及消費者明知標錯價,考量本案是業者員工疏失,而林小姐下單後已完成付款、業者也已告知商品到貨的日期時間,再考量商品折扣約1折,也屬我國商家可能出賣商品之折數,另一方面林小姐並非基於已知標錯價而下單,以其下單時點,頁面是她自己發現,不是已經有其他網友通報,既然消費者下單時並無其他資訊可知業者是標錯價,因此也很難認定消費者是明知標錯價而惡意下標,而且林小姐只購買一台麵包機,對業者而言履約的損失並不大,如業者堅持不出貨,林小姐仍可告上法院,這部分將由法官來做認定,經協調,業者同意照價出貨,雙方達成和解。
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民法仍有禁止權利濫用、誠信原則之規定,如果消費者下單時已經明知業者是標錯價,卻仍下單購買,過去法院曾判定為交易不值得保護,所以像是購買數百台麵包機的那位網友,法院可能就會傾向准許業者不用履約。

四、參考條文:
1.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2.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3. 民法第88條第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91條: 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