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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拍購物,究竟有沒有七天猶豫期?

一、案情概述:
宅經濟正夯,網路購物商品多又方便,已經成為現代人的重要購物管道。林小姐在某拍賣網站上看到一件國民品牌的服飾,起標價100元,網頁標明該商品是全新品,原價600元,因為賣家不合穿所以轉賣,林小姐覺得衣服設計的不錯,而且與官網價差500元,於是心動下標。到貨後,林小姐發覺衣服穿起來尺寸不合,便透過留言板向賣家要求退貨,沒想到賣家說自己只是個人賣家,不同意退貨。林小姐難以接受,先透過拍賣平台業者申訴無效,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買家、賣家及拍賣平台業者三方出席協調,林小姐表示,她先前多次在網路上買衣服,只要不合穿,都可以在7日內退貨,但此賣家居然拒絕退貨,而且向拍賣平台業者申訴也無效,根本罔顧消費者權益。賣家則表示,自己只是個人賣家,並非專業賣場,既然已經在頁面上標明是轉賣自己不穿的商品,也都有註明衣服材質、尺寸等,買家不能因為自己不合穿而要求退貨。拍賣平台業者則提供該賣家的交易記錄,顯示賣家全部評價約40筆,均為購買商品的評價,以往確實沒有出售商品的紀錄。

三、問題研析:
依據消保法,在網路上買東西,只要是B2C就享有7日內退貨權利,因為消保法規範的「消費關係」,指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法律關係,所以只要對方是「企業經營者」(例如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消費者就可以主張於7日內解約。但如果交易對方只是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例如賣家僅偶爾販賣自己買過的二手商品,就可能不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跟這類賣家交易,就無法要求7日內無條件退貨;相對的,如果消費者自己去販售自己的二手商品,買方也不能主張要7日內解約。經過協調,林小姐同意該賣家不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因此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內無條件退貨。消保官另外提醒林小姐,縱然消費者沒有消保法7天內退貨的權利,但如果商品有瑕疵,仍然可以透過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要求業者負起責任。林小姐當場檢查商品後,確認沒有瑕疵,同意收受商品。
消保官指出,B 2 C才有消保法的適用,C 2 C不適用消保法!但究竟是個人賣家還是專業賣場,並不是賣家自己說了算,還是要客觀檢視賣家的評價,及成交的的筆數,或其他資料來判定,像有些網路商店的賣家硬凹「本賣場是個人賣家,不受消保法七天無條件退貨的約束」,其實依照消保法,只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消保官最後也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例如生鮮產品、期刊等),且賣家在網站清楚告知消費者,就算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也可能排除消保法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消費者購物時務必注意。

四、參考法條:
1.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2.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