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瑕疵退費爭議

一、事實:
(化名)於109年3月間購買被申訴人生產之手機,惟於收到手機時發現該手機電池異常耗電,於同年4月間至維修中心更新軟體後仍未改善,嗣維修中心人員於5月間告知林應是電路板異常,乃更換1支整新機,但測試後問題依然存在,期間再更換電池機板亦無法修復,事後又經確認是硬體問題,需再次更換整新機,小林表示,購買手機至今無法正常便用,嗣被申訴人表示,確實尚需更換1支整新機,小林乃因此提出申訴,要求被申訴人解約退款。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被申訴人之代理人表示,其經與公司維修工程部門確認,系爭手機確實是硬體問題,仍需更換1支整新機。
小林表示,同意被申訴人之建議,再更換1支整新機,但其已因送修該手機至其維修中心多次,希望被申訴人能到府取貨更換新機。
惟被申訴人之代理人表示,因公司並未提供郵寄或到府服務,故仍需小林自行將該手機送交維修門市更換新機。
經說明協商後,雙方仍堅持己見,協商不成立。

三、問題研析:
本件爭議,其實申訴人原似可主張係手機瑕疵問題,要求被申訴人解約退款或換貨,惟申訴人仍同意以更換整新機之方式來解決本件爭議,雙方爭執、訴求異差本就不大,但確因被申訴人拘泥於公司規定而不願彈性處理,致本件消費爭議無法協商成立。乃建議申訴人申請調解或親自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參考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3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