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小明玩水果多多等網路連線遊戲多年,除投入時間外,亦花費不少金錢購買遊戲裝備、參加抽獎,網路連線遊戲成了小明主要休閒活動及交友平台。小明是一個守規矩的年輕人,非常遵守遊戲規約,未曾使用外掛程式,某日遊戲玩得好好的,螢幕上突然跳出視窗告知帳號異常,然後就被封鎖了。小明當下感到錯愕,心中OS「那ㄟ安內!」隨即用E-mail寫信詢問遊戲業者發發公司,經來回溝通多次,均未給明確答案。依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點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規定:「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小明認為發發公司依上開規定,如違反遊戲規約須先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改善,如不改善或再違反者,始得給予停權7日處分。發發公司直接封鎖帳號,違反上開應記載事項規定,且說不清楚,故提出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協商會議時,小明表示並未使用外掛程式,不會有影響遊戲公平性之行為,不應該被封鎖帳號。退步言之,縱使因一時疏失違反遊戲規約,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也要先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最多停權7日。其遊戲時突然被封鎖帳號,多次以E-mail詢問原因,未果。只能循申訴途徑,請業者說明。
發發公司表示,水果多多網路連線遊戲系統偵測到小明帳號異常,故先封鎖帳號,以保護小明帳號安全,並維護遊戲公平性。封鎖帳號期間,發發公司對小明帳號登入方式及遊戲歷程進行瞭解分析,雖多次以E-mail溝通,但未能釐清帳號異常相關事項,所以藉由協商會議當面溝通相關事宜。
小明為解除帳號封鎖,陸續提出付費證明,平日登入遊戲方式、IP位址等資料供業者核對,確認是帳號登記者。但小明平日登入時,並未使用業者提供之安全裝置,有可能帳號遭侵入而不自知。業者表示發生異常時登入IP位置及裝置,與小明平日登入不同,經溝通後,業者判定應係被第三人入侵,導致帳號異常,同意3日內解除封鎖,回復小明遊戲權益。但小明日後登入遊戲需使用業者提供之安全裝置,避免類此情事發生,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本件小明因未使用業者提供之安全裝置,讓第三人有機可趁,入侵其遊戲帳號,破壞遊戲公平性,致被業者封鎖帳號。故建議遊戲玩家應1.妥善保管自己帳號密碼,勿借他人使用。2.依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使用業者有提供之安全裝置,以保障自己權益。3.被盜時,可依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要求業者協助及時凍結被盜物品,並協助追查或返還被盜裝備。4.除向業者反映外,亦可向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找出盜用者。另應詳讀遊戲規約,避免違反。如不慎違反,收到業者停權處分通知,當避免再犯,以免屢犯被業者依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8點第3項第4款規定,處以永久停權,不可不慎。
四、參考條文: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