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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會員提前終止契約,手續費(違約金)該如何計算?

一、案例事實:

       小米某日下班途中經過A健身中心,經該中心員工Amy攔下並解說參觀後,勸說當日加入該會員可免費獲得高級運動休閒背包乙只,小米在贈品吸引下立即簽訂健身中心會員1年契約,每月繳交月費新台幣1000元,但小米在使用3個月後,因工作繁忙無法經常至健身中心運動,向該中心業者表示終止契約,業者表示終止契約須支付手續費(即違約金),雙方對於手續費計算方式經多次溝通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小米表示,A健身中心終止契約之手續費計算方式極不合理,認為手續費計算方式,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應該是1,000元*(12-3)/12 *20%=150 元;但業者表示依前揭規定,手續費計算方式應為1,000元*(12-3)*20%=1,800 元,業者認為依雙方契約及主管機關發布之應記載事項計算手續費,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本案爭議點係終止契約手續費之計算方式,雙方對於「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之解釋方式有所不同;亦即,消費者認為應以「剩餘期間除以約定期間」之比例計算較符合應記載事項文義解釋,業者則認為應以「約定期間減去已使用期間」來解釋計算。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3、手續費之收取:定額:新臺幣六百元;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另依教育部體育署111年3月18日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Q&A(Q26),本案之手續費(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1,000元*(12-3)*20%=1,800 元。是以,業者對於本案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尚與教育部體育署前揭之Q&A解釋內容無悖。

       本件經協調後,雙方對於本案手續費之計算方式不再爭執,惟業者釋出善意,願意考量小米的個案情形從優處理,參考前揭定型化契約之定額費用,僅收取小米600元後同意雙方終止契約,協商結果雙方達成協議。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簽約完成後記得向業者拿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時確認契約屆期日,以免提前終止契約產生手續費等相關爭議。

 

四、參考條文及解釋:

(一)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1.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2.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3)手續費之收取:

    □不收取。

    □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 (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

      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手續費加計應補足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消費者係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解除契約。

(二)教育部體育署111年3月18日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Q&A:

      Q26:消費者為與健身中心業者簽訂 1 年契約,促銷方案月費為 1,000 元(原價 2,500 元),3 個月過後,消費者想跟業者提前解約,請問該怎麼計算? 

      A26:

           1. 手續費(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 1,000*(12-3)*20%=1,800 元。

           2. 如為月繳型會籍,繳付違約金 1,800 元即可終止。

           3. 如為預繳型會籍,業者應退還(1,000*12)-(1,000*3)-1,800=7,200元。

      ※如契約未明訂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


關鍵字:健身中心、終止契約、手續費、違約金、定型化契約、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不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