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小林(化名)於101年間向業者購買油電車1部,該車電池保固4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為準),嗣小林於108年6月間自費更換電池時,才發現新更換的電池卻只保固1年或2萬公里,但其當初購買新車時,於型錄或其他相關資料上,只記載新車的電池保固期間,並未說明之後換電池的保固條件,如果有揭露該項資訊的話,消費者於購車時,當能更加審慎評估。因此要求業者提供與新車相同之保固條件(即4年或12萬公里)。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業者表示小林購車時,該款新車的電池保固確係4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為準),但該保固條件僅限於新車;至於嗣後維修或更換之零件(包括電池),則僅保固1年或2萬公里(以先到為準),其公司官網已經有公告,揭示該資訊予消費者,這是公司全省統一的政策,對每一位消費者都是平等對待。
經說明協商後,業者表示,無法同意小林上開訴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三、問題研析:
本案事涉企業經營者是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本案消費者於購新車時,企業經營者確實於其型錄上有記載新車之電池保固條件,但本案消費者在意的是其更換後之電池保固期限,然企業經營者也確實於其官網有公告維修或更換之零件(包括電池)之保固期限,故為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於購物消費前,應詳閱業者網站須知及注意事項。
四、參考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