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甲男於108年2月12日在知名網購平台上訂購A商品,並透過網路以信用卡付款方式支付價金新 台幣8,000元。甲男嗣於2月14日透過平台通訊系統詢問賣家何時出貨,賣家表示需時2周,消費者若不願久候可解除契約。甲男遂於2月20日取消訂單,惟迄至4月29日仍未收到退款,經甲男向網購平台反應後,始退還該款項。
二、問題研析:
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在收到商品前能否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無條件解除權呢?依法是可以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甲男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甲男及賣家雙方均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甲男自始未取得A商品,因此並無返還受領給付物之義務,相反的,甲男已給付價金新台幣8,000元,賣方理應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返還價金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賣家應自消費者解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然查,在本案中,甲男所支付之價金,係直接交由網購平台第三方支付所保管,自始至終並未給付給賣家,從而,甲男似無從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賣方返還價金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惟甲男確實受有利息利益之損失,該損害應向孰請求賠償?係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抑或賣家主張呢?容有疑義。
三、消保官建議:
本案例網購平台於接獲甲男提起消費爭議申訴通知後,已立即退還該價金在案,並已改善公司內部作業程序。惟為避免此類情形再次發生,消費者於解除契約後,應注意價金是否如期退還,倘解約次日起15日內仍未返還,應儘速通知網購平台協助處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