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
甲男於108年2月12日在知名網購平台上訂購A商品,並透過網路以信用卡付款方式支付價金新台幣8,000元。甲男嗣於2月14日收受商品後,發現該商品與網頁上的照片顏色有落差,乃立即透過網購平台表示要退貨,業者表示,退貨可以,但本件解約並不可歸責於業者,乃要求甲男負擔運費。惟甲男因不願負擔運費,因此提出申訴。
二、問題研析:
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在收到商品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向業者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其在網路購物所產生之相關運送費用應由誰負擔?運送費用包括以下二者:
一、寄送商品費用:依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運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依上開規定,業者在網路銷售商品時,寄送費用可約定由業者或消費者負擔。
二、退回商品費用: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項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
三、消保官建議:
近年來宅經濟日益興盛,民眾透過鍵盤、網路購物消費繁多,但因屬透過網路消費之通訊交易,雖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得解除契約,惟對於解除契約後到底誰要負擔運費,迭生爭議,故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消費前,應詳閱業者網站購物須知及注意事項,並注意網路賣家之評價等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件經說明協商後,網購平台業者表示,既然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已規定,消費者於解除契約後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可同意不向消費者收取退回商品之運費;又雖然本案並未於網路銷售商品時約定由誰負擔寄送商品的運費,惟業者表示,因本件運費不高,另為考量維護商譽,亦同意不收取寄送商品的運費,乃結束本件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