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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取消婚宴可以要求餐廳業者退還定金嗎?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預訂於110年11月30日結婚,同年5月20日向餐廳訂結婚宴席30桌並支付定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後因疫情急速升溫,陳先生考量疫情嚴峻,擔心親朋好友出席喜宴之意願不高,故於同年8月20日打電話給餐廳業者說要解除契約並退還全部定金,但業者主張如果要解除契約,依雙方契約約定只能退還陳先生定金百分之五十,陳先生無法接受,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經消保官邀集雙方召開協商會議,陳先生主張因疫情嚴峻,解約係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希望業者能退還全部定金。而業者表示政府已於110年7月27日將疫情警戒由三級降為二級,而陳先生預定舉辦婚宴時間為110年11月30日,該婚宴舉辦期間已非屬三級警戒,政府亦未禁止餐廳內用,故依雙方契約,陳先生通知餐廳解除契約之日期為同年8月20日,僅得請求業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公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規定:「消費者已付定金,而欲解除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企業經營者,並得要求企業經營者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一)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第12點第1項規定:「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本案業者依前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雙方契約,主張按消費者實際提出解約日期來計算退還之定金,似非無理;但消費者則認為因疫情嚴峻係屬不可歸責事由,該定金應悉數退還才屬合理。如雙方對於解除契約應退還定金之比例或數額仍有歧見,陳先生仍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由法官來做判決認定。復經雙方協商後,業者同意退還定金3萬元;其餘定金3萬元部分業者同意消費者可以擇期到餐廳用餐或抵用其他消費,雙方協商成立。

四、參考條文: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及第12點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