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1)日表示,「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經臺北市議會111年8月24日三讀通過,將於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使臺北市消費者之權益獲得升級保障。
法務局袁秀慧局長表示,臺北市為政治、經濟、金融、文化中心,為全國經濟發展之樞紐,擁有比其他縣市更豐富的社會經濟資源,加上各大企業經營者大多設立在臺北市,使得臺北市對於消費者權益更重視,因此積極發動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提供更友善的消費環境,並在臺北市議會議員支持下,順利三讀通過。此次通過的修法重點有五:
一、明定業者「假分期、真貸款」之資訊告知義務:
實務上常發生民眾於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業者表面提供分期服務,實則為信用貸款或將對消費者債權轉讓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卻未明確告知,導致消費者在資訊不明下誤做交易決定,甚至業者倒閉無法提供服務時,融資公司仍繼續向消費者催討貸款餘額,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此,臺北市政府修法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明確告知貸款或債權讓與契約之相關內容,一旦業者停歇業,消費者可檢附相關佐證,終止契約,並申請止付貸款餘額。業者若未盡告知義務,將依規定處罰。
二、增訂商展策展者把關及通報義務:
臺北市每年舉辦商展之規模及場次均為全國之冠,惟參展廠商良莠不齊,過往曾發生廠商於展場銷售未依法令確實辦理履約擔保等之商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本次修法增訂策展單位應盡把關責任,事先檢查參展廠商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廠商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文件,則應拒絕其參展;展覽期間如發現廠商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情節重大,應立即通報臺北市政府進行查處,透過公私協力保障消費者權益。策劃展覽活動者若違反前開義務,市府得依規定裁處。
三、增訂業者應依法規確實辦理履約擔保義務:
近年「先付款,後享受」已成為時下消費趨勢,若業者發生無能力履約之情況,恐使消費者求償無門,為避免業者販售無履約擔保之商品,致消費權益受損,故明定於法令有規定應辦理履約擔保時,業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履約擔保,以營造優質且安全的預付型交易消費環境。業者若違反此項義務,經市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得裁處罰鍰。
四、強化突發性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
為及時因應業者無預警歇業,避免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明定發生業者無預警歇業等突發性重大消費爭議時,由消保官指揮處理之機制,以利即時應變。
五、完善電子消費環境及精進數位服務:
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利用網路從事交易之消費者日益增多,針對此次納入規範應提供消費借貸契約或債權讓與契約之業者,明定契約與證明文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並配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增訂通訊交易業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並以電子方式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及儲存。另配合臺北市政府打造智慧城市之目標,增訂消費者保護官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協商會議,及以民眾需求出發,增訂電子文件之溝通機制,以串聯消費者需求、資通訊產業發展及智慧城市公共服務,建構數位優質之消費者保護環境。
法務局感謝臺北市議會對本次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之指導與支持,協助臺北市政府將臺北市建構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模範城市。修正條文將於送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後續法務局將與市府各權責機關辦理輔導及聯合檢查,並呼籲相關業者確實遵法執行,以打造臺北市成為更友善之消費模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