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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昌攝影器材行」無預警歇業-消保權益問答集

Q1:我可否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與業者進行協調處理?

A1:因「佑昌攝影器材行」營業地址已大門深鎖亦無人應答,且已無營業事實,致現階段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之協商及調解難以進行,故如透過訴訟外協調機制處理實益不大,建請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循司法途徑救濟。


Q2:所謂司法途徑,除了訴訟外,還有什麼方式?

A2: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最為快速的救濟方式。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憑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聲請支付命令每件應繳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Q3:如何填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A3:(1)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2)核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若不能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支付命令能否有效送達相對人,視法院送達實務而定。(3)有關支付命令聲請、流程及後續強制執行等問題,建請諮詢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02)2314-6871分機6345、6346、6347。


Q4:法院支付命令作業流程為何?

A4: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首頁〉業務簡介〉非訟〉民事非訟)


Q5: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5: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目前僅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即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已函請該二消保團體研議是否願意承接本案團體訴訟中,但後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承接,將由其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受理消費者之申請,後續流程亦由承接之消保團體辦理。


Q6:我可以聲請假扣押「佑昌攝影器材行」的財產嗎?

A6: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可能酌定相當金額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並須繳交聲請費及執行費。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如果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請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首頁〉業務簡介〉民事執行〉業務介紹)


Q7: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如何查得債務人的財產?

A7:可持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向國稅局繳費(每項目各新臺幣250元)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臺幣250元。請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Q8:可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A8: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Q9:債務人已經倒閉了,可否對其負責人名下財產執行?

A9:債務人「佑昌攝影器材行」為獨資商號,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Q10:我拿到執行名義,但不知債務人的地址,怎樣可以保障我的債權?

A10: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