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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歇業消費爭議案問答集(108.10.2更新)

Q1:澄境會館已歇業,消費者針對所購買票券及課程未受服務部分,是否能取得該公司退款?

A1: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前已請澄境會館負責人進行說明,經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將以現有聯絡資訊(主要為LINE APP)聯繫消費者,並提供課程使用明細紀錄及計算後之契約剩餘殘值資訊,惟因公司已無資力,就該剩餘殘值僅能採取下述方式,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1. 若合作同業有相類似之課程,並經消費者同意後,將協調同業繼續提供服務,並另行簽訂三方契約。
  2. 提供美容產品讓消費者換抵。
  3. 若消費者無法接受上開方案,將個案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公司將於法院清算程序後對所有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


Q2:針對澄境會館歇業案,是否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是否可一併申訴資融公司? 

A2:承A1,消費者若無法接受業者所提出之處理方案,可向各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若已提起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並已結案者,亦可再提起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將由消保官邀請雙方召開協商會議。若消費者之支付方式,係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者,因澄境會館已將所屬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若後續因其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卻仍受資融公司催繳款項,消費者自亦可對資融公司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Q3:若消費者是以信用卡支付方式購買票券或預繳課程相關費用,澄境會館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是否可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

A3: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預繳費用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可依規定期限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SPA美容課程未使用部分之殘值,請求發卡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家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明細紀錄(該部分消費者請洽澄境會館索取或逕請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給信用卡之發卡或收單銀行);上開資料完備度可能影響申請。另持卡人針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提醒注意。

 

 

 

 Q4:承Q3,消費者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申請期限為何?
A4:針對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之期限,為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且追溯當時刷卡交易清算日不得超過540日(詳參附件-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註一),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5:若信用卡發卡銀行拒絕給付爭議帳款賠付,或已賠付卻事後要求償還者,該如何處理?
A5:各家銀行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定爭議帳款規則處理賠付,消費者申請後,有可能因未符合該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致無法取得爭議帳款。消費者可要求銀行說明拒絕給付原因及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若仍無法獲得爭議帳款,消費者仍可向澄境會館主張A1之方案。

 

 

 

 

Q6:若我沒有獲得爭議帳款,亦無選擇替代服務或美容產品換抵方案,將如何處理?
A6:經查,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已於108年8月14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該公司應行清算;次依同法第88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故消費者對澄境會館若仍有債權未受清償者,即應向債權人澄境會館或清算人報明;惟按同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後,破產人(公司)之財產,將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勞工薪資等,普通破產債權將位列後位,對消費者而言,並非有利,亦請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