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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管理程序流程圖,請詳閱下方說明

【消費爭議申訴受理程序】

1.線上申訴。(網址: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2.郵寄申訴表至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

3.傳真申訴表至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傳真電話:02-2720-6281)。

4.至法務局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報到櫃台現場填寫申訴表。


【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1.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於受理消費者提起第一次申訴後,將發函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發公文給業者,請業者在期限(15日)內妥適處理。

2.業者若聯繫消費者提出解決方案,且消費者覺得合理並可接受,則本案即達成和解結案。

3.如業者所提方案消費者無法接受或超過15日業者無回應,則消費者可以申請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消費者亦可直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1.消費者提起第二次申訴,將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於有必要時會請雙方到現場開協商會議,由消保官以公正第三方身分主持會議,協助雙方處理消費爭議。

2.若協商不成立,消費者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消費者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爭議調解程序】

1.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消費者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後,將請雙方到現場召開調解會議,並由本府所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委員包含律師及各行業之學者專家)主持會議。

2.若調解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確定判決。

3.若調解不成立,消費者可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提起消費爭議限於最終消費】

消費者保護法中所指消費者,係「最終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購買該項商品之目的係供個人使用,沒有要再用來營業或營利。如果交易目的係投資、轉賣、公司營業使用或作為做生意的工具等情況,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法進行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但各類買賣糾紛仍屬民事事件,申請人仍可至各鄉(鎮、區)公所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