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ex:生鮮蔬果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ex:印章
◆報紙、期刊或雜誌 ex:報紙、期刊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ex:VCD、DVD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ex:電子書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ex:內衣、內褲、刮鬍刀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機票
上列商品或服務,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者,消費者不得行使無條件解除權。
代購服務
「代購服務」有實務見解認為屬「客製化服務」,消費者於購買代購商品時,應謹慎小心。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ex:生鮮蔬果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ex:印章
◆報紙、期刊或雜誌 ex:報紙、期刊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ex:VCD、DVD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ex:電子書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ex:內衣、內褲、刮鬍刀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機票
上列商品或服務,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者,消費者不得行使無條件解除權。
代購服務
「代購服務」有實務見解認為屬「客製化服務」,消費者於購買代購商品時,應謹慎小心。
「賣家係於接受買家委託後,始為買家為下單代購行為(賣家係『提供服務』),而非賣家逕將系爭代購唱片轉售買家,兩造間契約關係自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併不得退貨之特約,既經賣家於事前明確告知買家,經買家肯認始下單,則兩造間關於「不得退貨」之約定,因符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屬有效。」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整新費
「整新費」之收取,為消費者解除契約後,應回復原狀而回復不能時,所應償還之價額:
「投影機燈泡為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及亮度衰減,無法還原為全新狀態,因已使用系爭投影機達6小時,造成系爭投影機內置之燈泡壽命減少,致無法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原告應償還回復原狀即購買原廠燈泡之費用7,000 元。」
「整新費」之收取,為消費者解除契約後,應回復原狀而回復不能時,所應償還之價額:
「投影機燈泡為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及亮度衰減,無法還原為全新狀態,因已使用系爭投影機達6小時,造成系爭投影機內置之燈泡壽命減少,致無法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原告應償還回復原狀即購買原廠燈泡之費用7,000 元。」
—臺北簡易庭107年北消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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