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堅果及其製品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日期:115年4月27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花生、堅果及其製品等相關產品因營養豐富、口感多元,且兼具日常食用與送禮需求,深受民眾喜愛。惟臺灣氣候高溫多濕,易於黴菌生長,花生、堅果及其製品如未妥善保存,恐導致黴菌滋生,造成毒素污染。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5)年2月間會同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政府之衛生機關於實體商家購樣16件;另本處於網路通路購樣16件,進行共32件之品質檢測及食品標示查核。 本次食品標示查核有8件不符合規定;「赭麴毒素A」全數符合規定;「黃麴毒素」有2件不符合規定,相關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花生及其製品檢驗「黃麴毒素」與「赭麴毒素A」;堅果及其製品檢驗「黃麴毒素」) (一)黃麴毒素:計2件不合規定。(項次20及25,均為花生粉) (二)赭麴毒素A:全數符合規定。 二、食品標示部分: (三)實體商家:全數符合規定。 (四)網路通路:計8件不合規定。(項次1、10、11、12、13、14、15及24) 本次查核發現「黃麴毒素」不符規定與標示不合格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查處,同批產品已下架完竣,地方衛生機關亦分別命食品業者限期改正或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標示,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食品業者及消費者,選購花生、堅果及其製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花生、堅果及其製品時,應選擇外觀正常,無異狀者, 及信譽良好廠商之產品。 二、花生、堅果等產品開封後宜以低溫、乾燥方式貯存,避免受潮及發黴。 三、食品業者應定期自主檢查原物料是否合乎衛生規格,亦應選購優良之花生原料,避免使用廉價之次等原料,同時注意原料及半成品儲存時之溫溼度。 四、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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