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會籍轉讓第三人後,還能要求轉讓回來嗎?
一、事實:
阿俊106年1月加入健身中心會員,並簽訂一次付清3年期會費契約,3個月後考量身體狀況不宜繼續運動,經通知健身中心後將會籍轉讓同為會員之好友小高,阿俊轉讓的33個月會籍使用權,將於小高自己與健身中心簽訂月繳型契約106年12月期滿後開始起算,但小高106年4月開始積欠會費,健身中心催告3個月後,終止與小高的契約,阿俊知情後要求將未使用的33個月會籍使用權轉讓回來,遭健身中心拒絕,因此提出申訴。
二、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調,健身中心表示已與阿俊解除契約,而阿俊原剩餘33個月會籍使用權轉讓予小高,就會籍費用如何分擔屬雙方自行協調範圍,健身中心並未介入,無法得知小高是否支付阿俊33個月會籍費用作為轉讓之用。經協調,健身中心考量阿俊於尚未收到小高支付費用前,即無法再與小高取得聯繫,雖依契約條款已無法再將會籍轉讓回來,願意提供阿俊將已付費而未使用33個月之會籍部分,扣除3個月期間,另予阿俊簽訂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
隨著運動風氣興盛,健身中心隨處可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改制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已公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健身中心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中就解除契約、契約終止及其效果、會員權暫停、消費者會籍或個人教練課程轉讓等攸關消費者權益事項內容均予詳列明定,具有強制力。本件阿俊會籍轉讓後,與健身中心已無契約關係存在,但因受轉讓人未將相關對價交付,又因其未繳納費用逾3個月遭健身中心終止契約,致阿俊既無法取回費用亦無法繼續會籍使用,蒙受損失。建議消費者決定簽訂會員契約前,善用並詳閱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簽約並開始使用後遇有特殊狀況無法繼續運動,應仔細評估以終止契約、會員權暫停或是會籍轉讓等各種處理方式,所生利弊及可能影響之損失,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
2.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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