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訂房取消退費的爭議
一、事實:
丁丁想趁暑假到南投看望爺爺奶奶順道旅遊放鬆一下,於105年5月1日透過訂房平台網站預定105年7月1日至日月潭民宿住宿一晚,費用為新臺幣4,600元,並給付定金新台幣2,000元,事隔一個多月後,因爺爺奶奶說要到台北看看老朋友,丁丁欲取消當初訂單,遂於105年6月15日通知業者欲取消105年7月1日之訂房;不料,業者表示網站上已有告知「取消網路訂房不退款」,讓丁丁非常傻眼,因而向消保官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第一次申訴時,業者函復表示,網站上已有告知「取消網路訂房不退款」。丁丁不滿意函復內容,提出第2次申訴,協商當日業者仍持上述理由。然消保官當場表示,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業者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總房價30%,此部分業者已有違反;其次,依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1款規定,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業者網站規定「取消網路訂房不退款」條款,違反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將發函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嗣業者亦聽從消保官善意指導,退還丁丁已付定金,本案為「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其次,第5點規定,(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退還定金之多寡,則依「解約通知係於預定住宿日前多久之時間到達」,而分別定其比例。再者,消保法第56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參考條文:
(一)「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點。
(二)消保法第56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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