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先生想在臺北買房子,透過仲介公司安排,看了幾間,對復興北路一間公寓頗為滿意,想請父母一起來看,仲介公司業務員請他先付10萬元斡旋,稱可保留3天優先購買之權利,於是楊先生支付10萬元斡旋金,且未細看就簽訂了「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後因父母反對,便想要回10萬元,但仲介業務員稱屋主已同意出售該屋,並收取該10萬元,故無法退還。
說明︰
有關仲介的消費糾紛,常因斡旋金而產生,主要爭議有︰
1.可否單方撤銷斡旋金契約?
2.如何認定屋主同意以消費者之出價出售房屋的時點?
3.若消費者於屋主同意出售後反悔不買,仲介業者可否沒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務費?
※什麼是斡旋金?
斡旋金制度是仲介業者所創,當消費者中意某間房屋,欲與屋主進行議價時,仲介業常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金額,以作為斡旋差價之用,當屋主同意消費者之出價時,該價款就轉為訂金,消費者即負有與屋主簽約之義務。
由於仲介業者未對消費者說明清楚斡旋金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消費者亦多未細看契約內容,造成認知上之差距,且對如何認定屋主同意以消費者之出價出售房屋的時點未有準確之約定,常造成上述之爭議。
為避免因斡旋金所造成之諸多糾紛,內政部制定了「要約書」範本。
※什麼是要約書?
要約書係表示買受人欲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消費者得不支付任何費用,而將要約書交仲介業者斡旋,一旦屋主同意,契約即成立生效。若消費者後悔不買,屋主可要求其履約,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實行「斡旋金」導正計畫,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而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如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仲介業者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建議︰
消費者應慎選優良仲介人員,於決定與屋主議價時,應考慮清楚選擇「斡旋金」或「要約書」方式,簽約前並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了解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對契約內容有疑義時,最好以文字註明雙方真意,以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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