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摔壞行李箱竟只理賠幾百元,高額維修費用怎麼辦?
一、案例事實 小許(化名)出國旅遊,搭乘廉航航空的航班飛回台北,落地後要去提取行李時,小許發現行李箱竟遭摔壞,除了輪子及輪座破損,行李箱底部箱殼也破裂。小許當時向航空公司在台灣地勤服務的代理櫃台提出申訴,對方在檢查外觀後表示將賠償20元美金,小許不能接受,遂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時,航空公司表示在小許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後,曾向小許表示可協助其送修,但小許不願意,經公司重新評估行李箱損壞程度,也向小許提出願意提高賠償金額至30美金。小許表示其行李箱價值數萬元,因航空公司搬運作業疏失導致其行李箱輪子、輪座破損及行李箱底部箱殼部分破裂,其事後也花費數千元維修,可提供維修單據,航空公司以廉價行李箱維修價格來比較,並不合理。消保官指出,航空公司並不爭執小許之行李箱係因該公司搬運作業疏失導致損壞,航空公司應予賠償,但依民用航空法第93之1條第1項規定,小許在託運行李前並未向航空公司聲明其行李箱之價值,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因此,航空公司以一般行李箱損壞修繕價格評估損害賠償金額,並非完全不合宜。最後經消保官協商,雙方各退一步,航空公司同意賠償小許50美金,協商成立。 三、問題研析與建議 航空業屬於特殊的產業別,其飛航運輸事涉眾多國家,其運送條款除須符合相關法規外,亦須符合國際公約。部分爭議甚至因航段不同,即須適用不同的公約判斷。當與航空公司有所爭執時,消費者得要求航空公司提出相關的規定或公約內容予以檢視,以利分辨航空公司所述是否合理。旅客若有貴重物品,在託運前可以向航空公司付費申請報值,也就是填寫表單告知航空公司行李箱內的行李價值多少,若遺失或損壞之行李事先未向航空公司申請報值,航空公司只會按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中關於行李賠償之最高金額處理。為避免高額損失,建議出國前亦可投保含有行李相關補償的旅遊不便險,才能轉嫁行李箱毀損造成的損失。 四、參考條文 民用航空法第93條之1第1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行李箱摔壞、行李箱損壞、摔行李箱、托運行李、賠償、航空公司、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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