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洗衣物不能返還或毀損時之賠償爭議
一、事實:
丁丁送洗衣物多件至入洗衣袋中由業者到府取衣,送回時發現其中一件衣物有毀損,經消費者提出衣物送洗前照片,業者僅同意返還按送洗袋中衣物件數依比例計算之金額,協議不成只好向消保官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協商當日業者表示已開立洗衣憑單,載明企業經營者名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地址,送洗衣物明細、數量、價格,並交付予消費者。縱然未發現衣物原存在之破損對送洗衣物之檢查與點收有疏失,然既係以一袋送洗衣物為計算收費,僅同意返還按送洗袋中衣物件數依比例計算之金額。本件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企業經營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金額依當事人合意定之。經雙方協商互相讓步,參照行政院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雙方同意以毀損衣物之殘值賠償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
送洗衣物如發現有毀損情形應先經雙方合意訂立賠償金額並非僅以洗衣費用為計算之基準,協議金額應計算折舊及毀損情形是否得以修復。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企業經營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金額依當事人合意定之,不能合意者,除有第13點情形,得另行約定賠償金額外,依下列方式定其賠償金額:
(一)企業經營者明知洗燙處理方法標示不正確或明知消費者指示之洗燙處理方法不當而未告知,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金額以不逾洗衣費用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過失而不知洗燙處理方法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衣費用之十倍為限。
(二)企業經營者未依照洗燙處理方法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燙,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金額以不逾洗衣費用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燙處理方法標示,而企業經營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燙處理方法,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金額以不逾洗衣費用之十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前項賠償金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洗衣費用為優惠價者,仍依無優惠價計算賠償數額。第13點規定消費者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企業經營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費用及因洗燙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滅失或毀損時之賠償金額。衣物材質、配件特殊或有特殊污漬,企業經營者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判斷經洗燙後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者,應先行告知消費者,並與其議定特殊處理費,取得其同意後,始得洗燙,該衣物經洗燙後造成毀損之程度,超出告知範圍者,其賠償金額不受前二點之限制,但不得低於洗衣費用及特殊處理費之二倍。
四、參考條文:
(一)「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13點。
(二)財政部發布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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