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契約_消費者保護措施問答集】
Q1:消費者向業者購買具「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亦稱預付型交易)性質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辦理分期付款需求時,哪些行業之業者依規定不得約定將契約債權轉讓予第三人? A1:針對具有「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亦稱預付型交易)性質的行業,行政院消保處與相關主管機關已在特定類型之定型化契約中納入禁止債權轉讓的規定,而在定型化契約規定中納入「禁止債權轉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即消費者)的權益,防止債權被任意轉讓給第三人(如資產管理公司)而導致抗辯權喪失、債務加重或隱私外洩,以維護交易安全與契約公平性。以現行「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健身教練服務」、「美容服務」及「瘦身美容服務」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例,其中有關不得記載事項部分均規範業者不得約定將契約債權轉讓予第三人,俾保護消費者、防止消費糾紛。 相關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請參見行政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 Q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如有分期付款(包含「先買後付」BNPL 或消費借貸契約)需求時,如何慎選承作相關業務之業者(白名單)? A2: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租賃公會) 已於113 年4月3日訂定「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先買後付(BuyNow Pay Later, BNPL)自律規範」。依上開自律規範第1條第1項規定,租賃公會會員從事BNPL業務者,均應聲明遵循該規範,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如有分期付款需求時,可至租賃公會官方網站(網址:https://peleasing.com/member_info1.html) 查詢已簽署並承諾遵守該規範之會員業者。 Q3:消費者簽署分期付款契約(包含「先買後付」BNPL 或消費借貸契約)時,如何審慎評估並須注意哪些事項? A3: 一、 簽署前停、看、聽:實務上分期付款契約本質均為借貸,會有違約金、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等。消費者使用分期付款服務前宜停(評估消費需求及能力)、看(確實審閱契約條款;瞭解交易是商家自行提供的分期付款,還是透過第三方貸款機構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聽(蒐集業者評價及了解相關費用計收方式資訊),避免日後產生消費糾紛。 二、 業者負有消費借貸契約之告知義務:金管會於114年9月15日及115年3月15日起,分二波陸續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網址:https://tpeleasing.com/member_info1.html)後,業者即需遵循該法及相關子法規範,包括明確揭露利率與費用、踐行KYC程序、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並提供契約及清償證明給消費者,提供消費者更周全之保障。另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貸款機構以信用貸款分期付款方式提供消費者商品或服務,或約定將其債權讓與貸款機構而由消費者分期付款與貸款機構者,應於契約告知消費者相關事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三、 契約內容的關鍵資訊揭露:消費者應確認契約是否清楚揭露以下還款資訊,包含總價款與成本(包括頭期款、各期價款、現金交易價格與分期總價之差額)、利率與費用(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此外,應瞭解違約金、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收取時點)、貸款機構資訊(業者應清楚告知貸款對象及其詳細資訊。如名稱、負責人、地址、服務專線等)。 四、 其他注意事項:業者如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如歇業、停業之情形,消費者可備齊證據資料(如契約書、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業者停業之相關報導等),向貸款機構主張申請止付尚未提供服務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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