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涉偷拍事件消費爭議問答集】
Q1:針對醫美診所及護理之家疑似偷拍爭議,北市府如何協助消費者? A1: 北市府除配合司法調查外,目前採取兩大措施: 一、 開設專案法律諮詢服務:專案免費法律諮詢: 115年5月11日(一)至5月13日(三)每天下午2點到5點,在市府大樓1樓東區安排專業律師駐點。採「全面線上預約制」,每人有20分鐘一對一專屬諮詢。 二、研議啟動團體訴訟:法務局已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台灣消保協會)」保持密切聯繫。針對本案涉及全國連鎖醫療集團、多據點及大量潛在受害者之特性進行評估。待未來檢方偵辦結果,若確認受害之消費者人數達20人以上,除個別消費者可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外,市府會評估請上開消保團體評估承接打團體訴訟,幫消費者爭取賠償。 Q2:專案法律諮詢要怎麼申請? A2: 為保護隱私並控管人數,一律採線上預約。請至「法律諮詢預約作業系統」),點選「醫美診所涉偷拍事件消費爭議法律諮詢」完成預約。如有疑問,可打 1999 轉分機 2413 詢問。 Q3:如果覺得隱私疑似被侵犯了,消費者該如何自保與維護權益? A3: 全案正由檢方偵辦釐清中,就相關犯罪事實及具體受害民眾情形,最終結果仍需等待司法調查。惟鑑於醫美診所之診療區域與更衣空間屬高度隱私環境,若業者確有未經明確告知並取得同意即設置偽裝型攝影設備,恐已嚴重侵害患者之人格權,受害之消費者自得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等規定,向業者主張請求損害賠償。建議盡量保留「療程收據、合約單據、對話紀錄、曾停留在該處的證明」等證據,以利後續申訴或求償。同時,也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Q4:針對在醫美診所已經預繳的療程費用怎麼辦?可以退費嗎? A4: 一、 有關遞延性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依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認應賦予消費者任意終止之權利。因此,針對業者已預收但尚未提供實際醫療服務之款項,於消費者表示終止服務契約時,除其他法令規定或雙方契約另有約定外,業者應按比例退還賸餘尚未提供服務款項。 二、其中, 愛爾麗集團已在官方臉書公告未使用的課程可全額退費, 針對未施課程提供退費,且不扣除任何贈品金額及不收取任何手續費,消費者可透過線上客服或各分院進行預約退款時段,並由本人攜帶證明文件親自前往原消費分院辦理,分院人員將現場與消費者核對課程使用狀況與應退金額。 三、 如消費者是透過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於與醫美診所現場核算後,可能會有以下處理結果:(一)當消費者已使用的課程價值小於已繳金額時,會產生「應退金額」,醫美診所會通知資融公司不再催收,並匯款前述金額予消費者,消費者不必再按繳款期限分期繳納貸款。如消費者已申請退費卻仍收到資融公司自動催收訊息,亦可不必理會。(二)當消費者已使用的課程價值大於已繳金額時,會產生「應補金額」,消費者應補繳前述金額予資融公司。(三)消費者透過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所產生的手續費,應由醫美診所全額吸收。 四、有關貸款契約之履行、撥款、暫停催收或其他金融爭議事項,涉及金融監理及貸款契約內容,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眾如因本案欲與醫美診所解除或終止契約,建議可向主管機關或資融公司進一步洽詢個案處理方式。 Q5:退費時,如果文件上寫了「放棄追訴權」,消費者簽了就真的不能告了嗎?該怎麼辦? A5: 一、 本案是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無法安心接受原契約服務,業者既同意退還尚未施作之課程費用,即應依法妥善履行,不宜再附加限制消費者訴訟權利之和解條件,以避免無端增添消費者疑慮。 二、 若消費者辦理退費時,如發現文件中載有「放棄此件其他民刑事請求權」或「不得對外發表言論」等與退費無直接關聯之內容,可要求業者刪除後再行簽署;若因拒絕簽署相關條款而遭拒絕退費,建議消費者保留現場照片或相關證據,並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由市府協助處理。 三、消費者於簽署退費、和解或其他相關文件前,應詳細確認文件內容及法律效果。若文件中載有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權利限制條款,可能影響日後民事請求權之行使。至於刑事告訴權部分,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刑事告訴權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縱曾拋棄,亦不影響消費者事後提起告訴之權利;另相關和解、撤告或權利處分情形,仍可能作為檢察官偵辦案件或法院量刑犯罪行為人時之參考因素。 Q6:想對偷拍事件提告,要去哪裡報案?要準備什麼資料? A6: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地方檢察署均具有管轄權。民眾如向非管轄機關報案或提出告訴,受理機關亦會依程序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辦理。至應備資料部分,建議民眾儘可能提供與案件相關之事證資料,例如契約文件、對話紀錄、付款證明或其他足以佐證案情之文件,以利檢警機關釐清事實。倘無法於報案時一次備齊相關資料,亦得於後續程序中補充提出。 Q7:是否可以進行團體訴訟?是否有必要加入自救會? A7: 一、所謂團體訴訟,係指由多數受害消費者共同委任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單一律師,向企業經營者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共同權益。目前我國消保法第50條及個資法第34條均定有針對同一原因事件,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20人以上,得授權委由特定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另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是否承接本案團體訴訟,仍有待未來檢方偵辦結果綜合評估,後續如有相關資訊,民眾可留意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網站或新聞公告。 二、至於自救會之成立,通常亦係基於整合受害者資訊、蒐集相關事證及研議後續集體法律行動等目的。參與自救會之優點,在於可透過集體力量共同主張權利、分攤訴訟成本,並提高案件之社會關注度;惟因涉及多人意見整合,其決策及程序進行速度,可能與個別提起訴訟有所不同。是否加入自救會,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及案件情形審酌決定。 Q8:業者如果說「有簽同意全程錄影的同意書」,消費者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A8: 一、依消保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且不得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又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案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仍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認定。 二、此外,拍攝或錄影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依現行中央主管機關見解,非公務機關縱欲主張其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係取得消費者同意,惟上開「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包含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之權利及方式 等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且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亦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法務部106 年 10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603509640 號書函意旨參照),並非毫無限制,始符個資法之立法意旨。 Q9:如果有求償與法律問題,該去哪裡尋求協助與諮詢?
A9: 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1999轉7812洽詢。北市府也有提供常態免費法律諮詢:日間時段(週一至週五)在市府大樓1樓北區,夜間時段(每週二晚間)在1樓東區,皆可上網至「台北服務通」預約。另外,台北市各區公所也有提供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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